哈尔滨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哈尔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规定》已经2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日起实行。
市长石*信
30日
规定为依法公正处置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规定。
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规定市公安机关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管机关。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平时工作。
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导致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了解,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缘由无争议的,应当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天气、当事人名字、汽车驾照号、联系方法、机动车辆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予以记录,一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法。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和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规定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过错,另一方当事人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
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一方当事人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
单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开车在人行道、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或刮撞在人行横道内依法通行的行人的;
驾驶机动车辆进入非机动车辆道或非机动车辆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依法行驶非机动车辆的;
开车未避让实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机动车辆遗洒、飘散货物引发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辆违反装载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
驾驶机动车辆倒车时引发交通事故的;
因制动器、转向器失灵引发交通事故的;
驾驶机动车辆越过道路隔离设施导致交通事故的;